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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辟筑崇寿路(永胜南路-康荣路)道路
批准文号 沪府土[2017]694号
批准日期 2017-11-24 00:00:00
行政区划 嘉定区
项目位置 东至康荣路、西至永盛路
上海市 区(县)人民政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告[2017]第0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7年1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7]69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辟筑崇寿路(永盛南路-康荣路)道路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康荣路、西至永盛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嘉定区马陆镇陆家村24777.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24777.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嘉定区马陆镇陆家村柴塘组2082.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23.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59.1平方米。

3、 嘉定区马陆镇陆家村东斜组1528.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12.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15.4平方米。

4、 嘉定区马陆镇陆家村杜家组282.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72.4平方米。

5、 嘉定区马陆镇陆家村前进组307.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8.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98.4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8978.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455.3平方米、建设用地24777.5平方米、未利用地745.3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6]第085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1月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521151 监督电话: 69530109

联系人:傅明初 联系地址:金沙路6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7年12月25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告[2017]第0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7年1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7]69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嘉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辟筑崇寿路(永盛南路-康荣路)道路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康荣路、西至永盛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嘉定区马陆镇陆家村24777.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24777.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嘉定区马陆镇陆家村柴塘组2082.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23.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59.1平方米。
3、 嘉定区马陆镇陆家村东斜组1528.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12.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15.4平方米。
4、 嘉定区马陆镇陆家村杜家组282.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72.4平方米。
5、 嘉定区马陆镇陆家村前进组307.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8.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98.4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8978.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455.3平方米、建设用地24777.5平方米、未利用地745.3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16]第085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土地管理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1月8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嘉定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9521151 监督电话: 69530109            
联系人:傅明初 联系地址:金沙路68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