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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鹤翔路(中春路-新源路)道路新建工程
批准文号 沪府土[2017]720号
批准日期 2017-11-28 00:00:00
行政区划 闵行区
项目位置 西起中春路,东至新源路(颛桥)
上海市 区(县)人民政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闵〕征地告[2018]第0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7年1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7]720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西起中春路,东至新源路(颛桥)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闵行区颛桥镇北桥村21.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闵行区颛桥镇北桥村吴张组1881.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32.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8.5平方米。

3、 颛桥镇3570.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570.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5473.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424.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8.5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闵〕拟征地告[2017]第034号、沪〔闵〕拟征地告[2017]第035号、沪〔闵〕拟征地告[2017]第036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颛桥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2月2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闵行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64890227 监督电话: 33885797

联系人:周治凡 联系地址:联农路229号412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1月19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闵〕征地告[2018]第0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7年1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7]720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西起中春路,东至新源路(颛桥)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闵行区颛桥镇北桥村21.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1.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闵行区颛桥镇北桥村吴张组1881.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32.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8.5平方米。
3、 颛桥镇3570.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570.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5473.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424.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8.5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闵〕拟征地告[2017]第034号、沪〔闵〕拟征地告[2017]第035号、沪〔闵〕拟征地告[2017]第036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颛桥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8年2月2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闵行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64890227 监督电话: 33885797            
联系人:周治凡 联系地址:联农路229号412室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