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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丙、丁级测绘资质标准

1 序言

  一、本标准依据《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制定,是本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的依据之一。

  二、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适应日益提高的测绘项目对测绘队伍、测绘技术力量的高要求,也为了进一步优化测绘市场结构,提高测绘质量,进一步增强测绘对城市建设、管理的服务保障功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测绘服务的新要求。

  三、本标准只规定专业标准,通用标准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主要对《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丙、丁级标准涉及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仪器设备两项考核标准进行调整。

  五、本标准涉及的业务范围丙级限于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

  丁级业务范围限于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

  六、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

  七、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八、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九、除本标准特别说明的“备注”事项外,其他“备注”要求均按国家《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规定执行。

  十、本标准自2014年10月20日起施行。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2011年5月18日修订发布的《上海市丙、丁级测绘资质标准》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后对新申请测绘资质单位的审核,适用本标准。对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取得丙级或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申请测绘资质延期的一律适用本标准。

2 标准

2.1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2.2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2.3 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2.4 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

 

2.5海洋测绘专业标准

上海市丙、丁级测绘资质标准
1 序言 
  一、本标准依据《上海市测绘管理条例》、《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制定,是本市测绘管理部门进行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的依据之一。 
  二、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适应日益提高的测绘项目对测绘队伍、测绘技术力量的高要求,也为了进一步优化测绘市场结构,提高测绘质量,进一步增强测绘对城市建设、管理的服务保障功能,更好地满足社会对测绘服务的新要求。 
  三、本标准只规定专业标准,通用标准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四、本标准主要对《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丙、丁级标准涉及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仪器设备两项考核标准进行调整。 
  五、本标准涉及的业务范围丙级限于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 
  丁级业务范围限于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 
  六、测绘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所载的业务范围和相应的作业限额承揽测绘项目。 
  七、本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八、本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九、除本标准特别说明的“备注”事项外,其他“备注”要求均按国家《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规定执行。 
  十、本标准自2014年10月20日起施行。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2011年5月18日修订发布的《上海市丙、丁级测绘资质标准》同时废止。本标准施行后对新申请测绘资质单位的审核,适用本标准。对本标准施行前已经取得丙级或丁级《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仍然有效,但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申请测绘资质延期的一律适用本标准。 
2 标准 
2.1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


2.2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


2.3 工程测量专业标准


2.4 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


2.5海洋测绘专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