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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建档案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规土资科规〔2017〕176号

各区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市城建档案馆及各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上海市城建档案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3月23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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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9日

上海市城建档案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建档案行政处罚执法行为,确保城建档案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或者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被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责令限期补报,而未在限期内补报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超过限期10日以下补报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超过限期10日以上(含10日)30日以下补报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超过限期30日以上(含30日)不补报的,处以5万元罚款。

  第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建档案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规土资科规〔2017〕176号
  各区规土局、各派出机构、市城建档案馆及各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上海市城建档案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3月23日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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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3月29日
  上海市城建档案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建档案行政处罚执法行为,确保城建档案行政处罚合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或者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被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责令限期补报,而未在限期内补报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超过限期10日以下补报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超过限期10日以上(含10日)30日以下补报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超过限期30日以上(含30日)不补报的,处以5万元罚款。
  第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