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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县东平镇总体规划(2010-2020)

  详细请见附件。

关于《上海市崇明县东平镇总体规划(2010-2020)》的批复

沪府规〔2011〕21号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报批〈上海市崇明县东平镇总体规划(2010-2020)〉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上海市崇明县东平镇总体规划(2010-2020)》,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平镇规划期限和规划范围。规划期限:近期至2015年,远期至2020年。规划范围:镇域规划范围为东平镇行政辖区范围;镇区规划范围东至规划经四路、经六路、经五路,南至桂林路、北沿公路,西至规划经一路,北至规划纬一路。

  二、同意规划城镇性质。规划东平镇为生态岛建设示范镇,绿色农业重镇,生态旅游名镇,田园宜居新镇。

  三、原则同意规划城镇体系结构及规模。规划形成“一个镇区、三个社区”的城镇体系结构,另外还包括近期保留的4个居民点。总人口规模为3万人。城镇建设区总占地面积约4.40平方公里。东平镇区规划区面积2.44平方公里,人口2万人;东风社区规划区面积0.41平方公里,人口2000人;前进社区规划区面积0.64平方公里,人口3500人;前哨社区规划区面积0.41平方公里,人口2000人;4个居民点规划面积0.49平方公里,人口2500人。

  四、原则同意镇区空间布局结构。规划形成“两心、两轴、两大片区”的布局结构。“两心”指位于镇区北侧的镇级公共中心和位于镇区南侧的公共综合服务核心;“两轴”指以黄河路为依托的公共服务发展轴和以规划经三路为依托的绿色景观生态轴;“两大片区”指现代服务产业片区及生态居住片区。

  五、原则同意综合交通规划。镇域规划形成“四横八纵”公路网络系统。镇区规划形成三条主干路、七条次干路的道路系统。在镇区和三个社区之间建立便捷的公交联系,并设置公交起讫站、停车场、加油站等设施。

  六、原则同意编制单元规划。规划东平镇区、东风社区、前进社区、前哨社区各作为独立编制单元。按照编制单元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及各项要求,深化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地区建设。

  七、原则同意绿化、水系、风貌景观、市政设施、防灾和环境保护等规划方案。具体落实中,应结合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听取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组织实施。

  该规划应作为下阶段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予以落实。涉及规划相关内容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上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上海市崇明县东平镇总体规划(2010-2020)
  详细请见附件。
  关于《上海市崇明县东平镇总体规划(2010-2020)》的批复
  沪府规〔2011〕21号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报批〈上海市崇明县东平镇总体规划(2010-2020)〉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上海市崇明县东平镇总体规划(2010-2020)》,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平镇规划期限和规划范围。规划期限:近期至2015年,远期至2020年。规划范围:镇域规划范围为东平镇行政辖区范围;镇区规划范围东至规划经四路、经六路、经五路,南至桂林路、北沿公路,西至规划经一路,北至规划纬一路。
  二、同意规划城镇性质。规划东平镇为生态岛建设示范镇,绿色农业重镇,生态旅游名镇,田园宜居新镇。
  三、原则同意规划城镇体系结构及规模。规划形成“一个镇区、三个社区”的城镇体系结构,另外还包括近期保留的4个居民点。总人口规模为3万人。城镇建设区总占地面积约4.40平方公里。东平镇区规划区面积2.44平方公里,人口2万人;东风社区规划区面积0.41平方公里,人口2000人;前进社区规划区面积0.64平方公里,人口3500人;前哨社区规划区面积0.41平方公里,人口2000人;4个居民点规划面积0.49平方公里,人口2500人。
  四、原则同意镇区空间布局结构。规划形成“两心、两轴、两大片区”的布局结构。“两心”指位于镇区北侧的镇级公共中心和位于镇区南侧的公共综合服务核心;“两轴”指以黄河路为依托的公共服务发展轴和以规划经三路为依托的绿色景观生态轴;“两大片区”指现代服务产业片区及生态居住片区。
  五、原则同意综合交通规划。镇域规划形成“四横八纵”公路网络系统。镇区规划形成三条主干路、七条次干路的道路系统。在镇区和三个社区之间建立便捷的公交联系,并设置公交起讫站、停车场、加油站等设施。
  六、原则同意编制单元规划。规划东平镇区、东风社区、前进社区、前哨社区各作为独立编制单元。按照编制单元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及各项要求,深化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地区建设。
  七、原则同意绿化、水系、风貌景观、市政设施、防灾和环境保护等规划方案。具体落实中,应结合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听取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意见后组织实施。
  该规划应作为下阶段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予以落实。涉及规划相关内容调整,应按照规定程序另行上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