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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长兴岛合作路东侧2号地块土地储备项目(二期非经营性用地部分)
批准文号 沪府土[2017]414号
批准日期 2017-06-28 00:00:00
行政区划 崇明区
项目位置 东至规划绿带,南至规划横河,西至规划地块边界,北至规划绿带。
上海市 区(县)人民政府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崇〕征地告[2017]第0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7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7]41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绿化用地、水域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规划绿带,南至规划横河,西至规划地块边界,北至规划绿带。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鼎丰村8803.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803.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海星村19881.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305.4平方米、建设用地412.5平方米、未利用地2163.2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8684.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6108.7平方米、建设用地412.5平方米、未利用地2163.2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崇〕拟征地告[2016]第020号、沪〔崇〕拟征地告[2016]第021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长兴镇土地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 年 月 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崇明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66856172 监督电话: 69626456

联系人:蒋凤桃 联系地址:长兴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崇〕征地告[2017]第0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7年6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7]41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绿化用地、水域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规划绿带,南至规划横河,西至规划地块边界,北至规划绿带。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鼎丰村8803.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803.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 海星村19881.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305.4平方米、建设用地412.5平方米、未利用地2163.2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8684.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6108.7平方米、建设用地412.5平方米、未利用地2163.2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崇〕拟征地告[2016]第020号、沪〔崇〕拟征地告[2016]第021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长兴镇土地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 年 月 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崇明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崇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66856172 监督电话: 69626456            
    联系人:蒋凤桃 联系地址:长兴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