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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蒲公英路(丹参路-戴家港)新建道路工程
批准文号 沪府土[2017]593号
批准日期 2017-10-16 00:00:00
行政区划 浦东新区
项目位置 蒲公英路(丹参路—戴家港)
上海市 区(县)人民政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告[2017]第0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7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7]593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蒲公英路(丹参路—戴家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浦东新区周浦镇瓦南村二十二组1165.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4平方米、建设用地1009.3平方米、未利用地148.2平方米。

2、 浦东新区周浦镇瓦南村十八组42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80.8平方米、建设用地278平方米、未利用地1671.2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5395.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89.2平方米、建设用地1287.3平方米、未利用地1819.4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7]第05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祝家港路228号(周浦镇城投公司)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7年12月20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组织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8921176-8218 监督电话: 38763593

联系人:赵亚琴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7年12月6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告[2017]第0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7年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7]593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广场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蒲公英路(丹参路—戴家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浦东新区周浦镇瓦南村二十二组1165.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4平方米、建设用地1009.3平方米、未利用地148.2平方米。
2、 浦东新区周浦镇瓦南村十八组4230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80.8平方米、建设用地278平方米、未利用地1671.2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5395.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89.2平方米、建设用地1287.3平方米、未利用地1819.4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7]第05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祝家港路228号(周浦镇城投公司)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7年12月20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组织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8921176-8218 监督电话: 38763593            
联系人:赵亚琴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508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