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川沙新镇六灶社区21-01地块土地储备项目 |
---|---|
批准文号 | 沪府土[2017]515号 |
批准日期 | 2017-09-06 00:00:00 |
行政区划 | 浦东新区 |
项目位置 |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六灶社区,东至21-05号地块,南至X1路,西至21-02号地块,北至宝溪路。 |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7]515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原六灶镇)新吉村十二组、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原六灶镇)新吉村十一组、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原六灶镇)新吉村十组(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51994.6平方米、建设用地 1042.5平方米、未利用地 4613.6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57650.7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农用地77.70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77.70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
被征地村组 |
被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费 |
青苗补偿 |
地上附着物补偿 |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
其他 |
小计 |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原六灶镇)新吉村十一组 |
32683.8 |
2539531.26 |
136530.24 |
0 |
0 |
0 |
2676061.5 |
|
2 |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原六灶镇)新吉村十二组 |
9862 |
766277.4 |
44136.72 |
0 |
0 |
0 |
810414.12 |
3 |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原六灶镇)新吉村10-12组 |
0 |
0 |
0 |
454574 |
0 |
0 |
454574 |
4 |
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原六灶镇)新吉村十组 |
15104.9 |
1173650.73 |
81012.24 |
0 |
0 |
0 |
1254662.97 |
合计 |
57650.7 |
4479459.39 |
261679.2 |
454574 |
0 |
0 |
5195712.59 |
|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8年1月4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7年12月12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用地事务中心。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