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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批准文号 沪府土[2010]764号
批准日期
行政区划 浦东新区
项目位置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房补告[2017]第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0]764号、沪府土[2007]1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四至范围为东至新跃路、南至园五路、西至新园路、北至园四路。征收土地面积为16656.2平方米(另涉及沪府土[2007]12号批文的部分土地)。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2、易地新建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50元(人民币,下同)。

(四)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

现房:北新园路460弄,价格每平方米3800元(均价,一房一价);

(六)易地新建住房的土地坐落位置:

(七)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签约期限30天,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八)共同举办企业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其他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九)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非居住房屋(除共同举办企业)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三、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即2017年3月2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7年3月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王景月 联系地址: 张江路1238弄

联系电话: 68558556 监督电话: 58315199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7年2月24日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沪〔浦〕征地房补告[2017]第00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10]764号、沪府土[2007]12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四至范围为东至新跃路、南至园五路、西至新园路、北至园四路。征收土地面积为16656.2平方米(另涉及沪府土[2007]12号批文的部分土地)。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产权调换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货币补偿或产权房调换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2、易地新建的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50元(人民币,下同)。
(四)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本征地范围“价格补贴”为: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0元。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
现房:北新园路460弄,价格每平方米3800元(均价,一房一价);
(六)易地新建住房的土地坐落位置:
(七)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签约期限30天,具体起止日期另行公示。
(八)共同举办企业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房屋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2、其他补偿费用:
(1)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的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九)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非居住房屋(除共同举办企业)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三、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即2017年3月2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7年3月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王景月 联系地址: 张江路1238弄
联系电话: 68558556 监督电话: 58315199

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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