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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基本信息
区县 奉贤区
地块公示号 2017Z00101
合同编号 JGXY-2017Z00101、ZRHT-2017Z00101
地块名称 上海化学工业区E5-11(b)地块
四至范围 东至:卡博金公司,南至:卡博金公司,西至:才华路,北至:舜工路
土地用途 工业用地
宗地面积(平方米) 34748.5
受让人 上海浦江特种气体有限公司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刘炜炜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约定缴款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后60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 交地后12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 交地后36个月内
产业项目建设方案 请从相关附件中下载后查看
土地利用状况基本信息
利用要求 时间节点 责任主体 方案措施
履约保证金 签订协议起5个工作日内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按照土地转让价款的10%交纳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或以保函形式提交)。受让人不能按时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延期交纳时间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经催交后仍不能交纳全部项目时间履约保证金的,转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转让人并可要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开工认定 交地后12个月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在开工认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以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开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开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相当于地块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价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竣工认定 交地后 36 个月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在竣工认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以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超过6个月的,以全部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超过一年未竣工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相当于地块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价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投产认定 交地后48个月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 在投产认定后 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投产的,以全部投产时间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由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和受让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最长不得超过 6 月,即2022年11月30日之前。受让人投产日期经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认定,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照相当于地块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价格回收土地使用权。本协议项下宗地项目超出重新约定投产日期未投产,出让人解除本协议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投资认定 全周期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 受让人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捌仟陆佰捌拾柒点壹拾叁万元元(小写 8687.13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贰仟伍佰 元(小写 2500 元)。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转让价款等。本协议项下宗地项目投产后,经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认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和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转让价款的违约金,并继续履约。
达产评估 协议约定的达产日期之后1月内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受让人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交地后 84 个月内(即2025年5月30日之前)达到达产销售收入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贰万贰仟玖佰叁拾肆点零壹万元(小写 22934.01 万元),达产税收总额不低于每年人民币大写 壹仟叁佰玖拾 万元(小写 1390 万元),达产税收产出强度不低于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肆佰拾 元(小写 400 元)。项目税收总额未达到本协议约定标准但不低于本协议约定标准 80 %的,受让人应按照实际差额部分的 50 %支付违约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后,即可视为已履行本条款。
综合评估 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自企业约定达产年限后的第3年开始每5年,由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对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的产业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评估不达标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按照相当于地块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价格回收土地使用权。
土地权益流转限定 全周期 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
本协议项下宗地范围内房屋不得分幢、分层、分套转让。
土地使用权人出资比例结构、项目公司股权结构改变的,应事先经出让人同意。本协议项下土地房屋整体转让,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整体抵押。抵押物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开发建设本协议转让地块的贷款,且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土地转让价款总额。以房屋在建工程、新建房屋连同土地抵押等情形,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协议项下工业宗地抵押权实现时,抵押物竞买人资格必须经过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产业管理部门和园区管理机构综合认定,符合产业导向和园区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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