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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基本信息
区县 松江区
地块公告号 201716801
合同编号 沪松规土(2018)出让合同第4号
地块名称 松江区工业区SJC10024单元09-10号地块
出让方式 挂牌
四至范围 东至:09-11号,南至:书林路,西至:晨星菜场,北至:九号河
土地用途 租赁住房
出让面积(平方米) 22346.3
容积率 租赁住房 1.8
计容面积(平方米) 40223.34
竞得人/中标人信息
竞得人/中标人 上海新松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 上海新松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100%。
竞得人/中标人法定代表人 王旨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合同签订时间 2018-01-16
约定缴款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约定交地时间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约定开工时间 在交付土地后10个月内
约定竣工时间 在交付土地34个月内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建设管理 建设要求 /
租赁住房套数下限 805
保障房配建比例(%) /
套型要求 本地块内套型面积\平方米左右的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平方米;套型面积 \平方米左右的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平方米;套型面积\ 平方米左右的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平方米。
地下空间要求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装配式要求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建材(2016)601号)实施。
全装修要求 全装修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应占总住宅建筑面积的100%以上(不包含保障性住房等),计40223.34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的全装修住宅建筑面积应占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的/%以上,计/平方米以上。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
绿化管理要求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35%,绿化面积不小于7821.21平方米,集中绿地率:10%,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
其他建设要求 /
功能管理 功能业态要求 /
引入行业要求 /
其他功能要求 /
运营管理 运营管理要求 1、该租赁住房物业严格按照“只租不售”模式管理,仅用于出租,不得出售。受让人应在出让年限内整体持有租赁住房物业并持续出租运营。
2、由受让人建立统一的管理及服务平台,对租赁住房进行租赁管理,禁止改变用途使用、转租、群租、闲置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租约原则不超过 6 年。受让人应参照政府相关规定,在具体运营细则中明确相关管理要求。
3、房屋租金应在租赁管理要求中明确,并按照上海市租赁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租金水平应不高于市场同类房源租金水平,租金价格可根据市场租金水平情况适时调整。配套设施的租金价格参照市场执行。租赁管理未明确部分,应按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物业持有要求 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全部租赁住房物业,以上自持物业仅用于出租。
2)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物业除外);
建筑节能环保 绿色建筑要求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根据《上海市绿色建筑“十三五”专项规划》(沪建建材[2016]776号)要求,按照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其他环保要求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同时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4)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后,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提前书面告知出让人。
5)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管理要求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5)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特别约定 1、本地块租赁住房套型比例按照《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土地和住房供应结构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16]10号)要求执行,最终以审定的建设方案为准。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