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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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 闵行区 | |
地块公告/公示号 | 201715603 | |
合同编号 | 沪闵规土(2018)出让合同第7号 | |
地块名称 | 闵行区浦江镇配套商品房拓展区修建性详细规划鲁汇基地11-02地块 | |
出让方式 | 挂牌 | |
四至范围 | 东至:用地红线,南至:鲁南路,西至:规划五路,北至:规划六路 | |
土地用途 | 商业用地 | |
宗地面积(平方米) | 33303.8 | |
容积率 | 商业用地 1.57 | |
计容面积(平方米) | 52286.97 | |
受让人信息 | ||
受让人 | 山东钢铁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 | |
出资比例 | 山东钢铁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100%。 | |
受让人法定代表人 | 王庆山 | |
土地建设状况基本信息 | ||
合同签订时间 | 2018-01-17 | |
约定缴款时间 | 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 |
约定交地时间 | 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 |
约定开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后12个月内 | |
约定竣工时间 | 在交付土地48个月内 |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
建设管理 | 建设要求 | / |
住宅套数下限 | / | |
保障房配建比例(%) | / | |
中小套型配建比例(%) | / | |
中小套型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
地下空间要求 |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 | |
装配式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建筑单体预制率不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建材[2016]601号)。 | |
全装修要求 | / | |
公共服务设施及空间要求 | 1、该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3.6%(计 1900 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老年活动室不小于20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不小于100平方米,社区学校不小于1000平方米,健身点不小于300平方米,生活服务点不小于100平方米,社区食堂不小于200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应设置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临街布置,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社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交浦江镇人民政府所有,由镇政府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后续使用及运营,并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2、该地块内应设置不低于用地面积6.4%(计213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环境空间,其中: 公共空间:地块内增加的绿地,面积不小于2130平方米,沿规划六路布局。公共空间原则上短边不小于12米,沿路布局,不设置围墙,乔木覆盖率原则上不低于50%。公共空间中应设置公共艺术作品(设施),包括城市雕塑、装置艺术,经艺术化处理的城市家具和公共设施等,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共空间建成后24小时向公众开放,结合商业部分设置的,权属归受让人所有,由受让人负责运营管理。 3、公共通道:地块内设置一条宽度不小于6米的公共通道,通道建议东西向布局与西侧现状道路相接,确保连续舒适的步行要求、满足机动车应急救助通行要求,并应处理好与相邻地块的关系,通道位置、线型可结合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明确。公共通道建成后产权归受让人,24小时向公众开放。 4、物业管理、业委会用房权属属业主所有,其余公共服务设施权属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 | |
绿化管理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35%,绿化面积不小于11656.33平方米,集中绿地率:5%,屋顶绿化实施面积/平方米,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 | |
其他建设要求 | / | |
功能管理 | 功能业态要求 | 社区配套商业,发展社区级商业中心,设置包括生鲜超市、餐饮、健身房、电影院、培训教育机构等休闲娱乐、生活零售便利等设施。 |
引入行业要求 | / | |
其他功能要求 | / | |
运营管理 | 运营管理要求 | 统一招商、统一运营 |
物业持有要求 | 1)受让人应当自项目规划土地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80%(计41829.6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物业不少于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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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环保 | 绿色建筑要求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一星级《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 08-2143-2014) |
土壤及地下水环保要求 |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 |
其他环保要求 | / | |
转让、出租、抵押管理 | 1)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同时应当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受让人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后执行。 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理房地产权证。 4)受让人在约定的物业持有期间内办理转移登记,或变更房地产权证附记栏中注记的相关约定内容,需经出让人审核同意。 5)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后,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提前书面告知出让人。 6)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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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管理要求 |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不接受处罚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决定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返还剩余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5)因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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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约定 | 1、商业部分最小分割单位:200平方米。 2、商业地块内必须按层集中设置卫生间、茶水间等公共设施,不得单独设置阳台、露台、管道井、设备平台、无功能性的构架等具有住宅功能要求的设施,外立面不得设置空调外挂机搁板、结构板等元素。 3、本合同第十条相关内容以本款为准: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人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4、对于未满足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在土地合同签订后,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取得地块的建设单位及其全资项目公司的股权情况进行监管。 5、地上建筑面积52286.97平方米,(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不包括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的1900平方米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
相关附件
合同编号:沪闵规土(2018)出让合同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