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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调整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告
沪不动产登〔2017〕1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和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价督〔2016〕8号)的规定,本市自2016年12月6日执行新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按照新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2016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或相关事项已缴费的,如涉及收费标准下调的,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退还有关收费(注:退费时按照原收费标准全额退还,同时按新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标准下调
  (一)登记收费统一下调为550元/件,但分别持证的需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本。
  (1)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二)登记收费标准减半(住宅类40元/件、非住宅类275元/件,但分别持证的需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本)。
  (1)房地产分割、合并的变更登记;
  (2)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三)免收登记费,但分别持证的需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本。
  (1)车位(含房屋与车位一并转移的情形)的转移登记;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变更的变更登记;
  (3)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
  (4)预告登记;
  (5)文件登记;
  (四)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本。
  (1)配偶之间变更房地产权利人的变更登记;
  (2)换发、补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免收查阅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
  二、退费程序
  (一)退费对象 2016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申请办理第一条所涉登记类别或事项的登记申请人。
  (二)退费流程登记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委托书)、登记收费缴费票据到原缴费的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填写退费申请书,有关收费待财政局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提供的退款账号。同时,登记申请人须按新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三)退费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本通告未尽事宜以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价督〔2016〕8号)为准,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在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7年1月6日
关于本市调整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告
  沪不动产登〔2017〕1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和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价督〔2016〕8号)的规定,本市自2016年12月6日执行新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按照新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2016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或相关事项已缴费的,如涉及收费标准下调的,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退还有关收费(注:退费时按照原收费标准全额退还,同时按新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标准下调
  (一)登记收费统一下调为550元/件,但分别持证的需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本。
  (1)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二)登记收费标准减半(住宅类40元/件、非住宅类275元/件,但分别持证的需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本)。
  (1)房地产分割、合并的变更登记;
  (2)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三)免收登记费,但分别持证的需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本。
  (1)车位(含房屋与车位一并转移的情形)的转移登记;
  (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变更的变更登记;
  (3)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
  (4)预告登记;
  (5)文件登记;
  (四)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本。
  (1)配偶之间变更房地产权利人的变更登记;
  (2)换发、补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免收查阅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
  二、退费程序
  (一)退费对象 2016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期间申请办理第一条所涉登记类别或事项的登记申请人。
  (二)退费流程登记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委托书)、登记收费缴费票据到原缴费的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填写退费申请书,有关收费待财政局审核后退还申请人提供的退款账号。同时,登记申请人须按新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三)退费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本通告未尽事宜以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价督〔2016〕8号)为准,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在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
  2017年1月6日